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专项)。为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专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事后补助或者奖励方式。
第三条 成果转化专项支持对象:
(一)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
(二)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连高校院所;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四)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五)现代科技服务龙头示范企业。
第四条 成果转化专项支持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应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技术经纪人应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签订聘用合同;
(二)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应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合同应认定登记,并仅限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合同;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仅补助一次;
(四)科技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
第五条 成果转化专项支持方式:
(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补助
按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经费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需制定完整的项目投资和产业化开发实施计划。
(二)高校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在连高校院所在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
1.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引进市外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境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2500万元(含)、2500-1500万元(含),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一次性经费补助。
2.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补助。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市级被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再给予20万元补助;市级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再给予70万元经费补助;每家机构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3%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技术经纪人奖励
技术经纪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生产并销售一年后,经所聘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推荐,按技术合同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
1.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评估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按照优秀、良好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技术补助。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购买境外技术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省级现代科技服务龙头示范企业补助
新认定的省级现代科技服务龙头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补助、高校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补助、技术经纪人奖励、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技术补助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履行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科学技术局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补助、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评估补助、省级现代科技服务龙头示范企业认定补助由市科学技术局履行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等程序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省、市管理部门认定和评估的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科学技术局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成果转化专项预算安排,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成果转化专项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2015年7月17日印发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科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