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大连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工信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活动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或领域)中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技术中心主任应由企业领导兼任。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偷税、骗税或走私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企业两年内无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申报材料内容如下:
1.《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
2.《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四)市工信局会同大连海关对企业是否存在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五)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各相关单位。
(六)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专项审计。
(七)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市重点发展产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经市工信局网站公示后,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大连海关,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按具体通知要求,将《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3)、《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5)装订后,报送市工信局。
(二)依据《大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大连海关对企业是否存在偷税、骗税和走私等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65分(含65分)至89分为合格。
(三)得分60分(含60分)至64分为警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警告;
3.逾期一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企业由于改制、更名等重大事项,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企业;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企业有偷税、骗税和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每年在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及调整与撤销情况。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年度评价材料要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撤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二条被撤销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将给予警告,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5〕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信局、税务局、大连海关负责解释。